对清镇电厂瞒报环境统计数据行为的通报批评
对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瞒报环境统计数据行为的通报批评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贵阳市于2006年第三季度起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对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季报统计调查。
10月11日,经查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所报今年第三季度的统计数据与去年的统计数据有很大的出入。市环保局会同省环保局及清镇市环保局于10月12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数据。在省、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向厂方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后,该公司最终同意提供真实数据。由于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的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我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干扰了我市对于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鉴于该公司能认识到错误,根据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评论表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