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
10月17日,贵阳棉纺厂漂染车间染色污水处理、贵州有机化工厂冰醋酸废水治理被列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提出的国家第一批限制治理项目。
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批转<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发[1978]79号)文,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对环境保护工作颁发文件,使环境保护引起了全党及各级党组织的重视。
1979年
6~7月,市环境监测站对贵州铝厂环境质量开展调查。
8月20日,省环境保护局与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向冶金部提出《关于对贵州铝厂电解铝引进工程“三废”治理设计的意见》,要求冶金部向有关设计单位下达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任务,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以保证该项目建成后达到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和标准。
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
1980年
7月1日,作为全省试点,贵阳市对排放“三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厂矿,收取超标排污费。
8月4日,市革委会遗筑通字(1980)第98号文,将贵阳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贵阳市环境保护局。
10月4日,贵阳发电厂沙冲储灰库大坝崩垮,约7000多立方米灰水冲向公路、农田、菜地、企业的厂房和民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赔偿农民的部分就达7万多元。
10月30日,中曹水厂加氯管爆裂、跑氯1个半小时,附近职工、家属、矿山机器厂托儿所的幼儿受到污染危害,82人患亲度氯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