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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的相关解释
发布时间:2010-8-13 19:50:39    |    阅读数:    |    网友评论:

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要求,现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再次公告如下: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首先依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进行核发;

2、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才能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才能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71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设计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载客车)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101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71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整车出厂时装有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整车出厂时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出厂后经改装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改装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不予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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